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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檢察官對少年核發被告拘票之適法性-以先議權行使前為核心(上)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黃士元
出版日期: 2015.04.03
刊登出處: 台灣/法務通訊第 2742 期/3-6 頁
頁  數: 4 點閱次數: 1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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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黃士元
關 鍵 詞: 拘票少年先議權輔佐人法定代理人拘留
中文摘要: 檢察官就少年涉嫌犯罪之刑事追訴,以經少年法院先議而裁定移送檢察官後,檢察官始應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開始偵查。於少年法院裁定移送檢察官前,應認檢察官對於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並無以渠為偵查對象實施偵查作為之法律依據。
目  次: 壹、問題意識
貳、拘提於少事法之適用疑義
參、公政公約關於限制少年人身自由之解釋
肆、聯合國關於檢察官角色之指導準則
(以上刊載本期)
(以下待續)
伍、法務部頒行政規則之分析
陸、司法院座談會審查意見之辨正
柒、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黃士元,檢察官對少年核發被告拘票之適法性-以先議權行使前為核心(上),法務通訊,第 2742 期,3-6 頁,2015年04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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