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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區段徵收性質與合憲性問題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明鏘
出版日期: 2015.02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環境與土地法學雜誌第 14 期/1-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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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明鏘
關 鍵 詞: 區段徵收合憲性問題土地權利人一般徵收所有權
中文摘要: 區段徵收與一般徵收不同,並不以金錢補償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為唯一方法,尚包含發回一定比例整理後之土地予原土地所有權人之方式,作為徵收補償之變通方法。然而我國土地徵收條例對區段徵收並未明文加以定義。本文以下將就此做說明敘述。
目  次: 壹、區段徵收之性質
一、特殊徵收說
二、「公私合夥之土地聯合開發」
三、定性之實益
貳、區段徵收之合憲性問題
一、區段徵收之要件(土地徵收條例 § 4 I)
二、區段徵收程序
三、區段徵收之效力
參、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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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明鏘,區段徵收性質與合憲性問題,台灣環境與土地法學雜誌,第 14 期,1-6 頁,2015年0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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