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區段徵收;合憲性問題;土地權利人;一般徵收;所有權 |
中文摘要: |
區段徵收與一般徵收不同,並不以金錢補償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為唯一方法,尚包含發回一定比例整理後之土地予原土地所有權人之方式,作為徵收補償之變通方法。然而我國土地徵收條例對區段徵收並未明文加以定義。本文以下將就此做說明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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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區段徵收之性質 一、特殊徵收說 二、「公私合夥之土地聯合開發」 三、定性之實益 貳、區段徵收之合憲性問題 一、區段徵收之要件(土地徵收條例 § 4 I) 二、區段徵收程序 三、區段徵收之效力 參、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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