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媒體爆料;釋字第 509 號;真正惡意原則;合理查證義務;輕率疏忽不在意真實 |
中文摘要: |
台灣媒體爆料,似乎以為只要有消息來源,即可免於誹謗之責。這或許是對於釋字第 509 號解釋的誤解所致。或有認為,釋字第 509 號引進了美國的真正惡意原則,實際上,其仍然採取較為嚴格的合理查證義務。即便採取美國的真正惡意原則,對「輕率疏忽不在意真實者」也一樣課予誹謗之責。本文介紹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二則「輕率疏忽不在意真實」之具體案例,以瞭解媒體的報導查證義務所在。最後,對於政治人物之不負責任爆料,本文以台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上易字第 1100 號判決為例,說明目前誹謗實務上判斷的標準。
|
目 次: |
壹、台灣政論節目爆料 貳、合理查證義務 一、釋字第 509 號解釋 二、美國真正惡意原則 三、合理查證義務 參、輕率疏忽不在意真實 一、輕率疏忽不在意真實 二、1967 年 Curtis Publishing Co. v. Butts 案 三、1989 年 Harte-Hanks Communications v. Connaughton 案 肆、台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上易字第 1100 號判決 一、事實 二、法院判決 三、評析與建議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