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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政論節目中道聽途說的名嘴爆料-評台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上易字第 1100 號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楊智傑
出版日期: 2015.03.01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267 期/51-61 頁
頁  數: 10 點閱次數: 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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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楊智傑
關 鍵 詞: 媒體爆料釋字第 509 號真正惡意原則合理查證義務輕率疏忽不在意真實
中文摘要: 台灣媒體爆料,似乎以為只要有消息來源,即可免於誹謗之責。這或許是對於釋字第 509 號解釋的誤解所致。或有認為,釋字第 509 號引進了美國的真正惡意原則,實際上,其仍然採取較為嚴格的合理查證義務。即便採取美國的真正惡意原則,對「輕率疏忽不在意真實者」也一樣課予誹謗之責。本文介紹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二則「輕率疏忽不在意真實」之具體案例,以瞭解媒體的報導查證義務所在。最後,對於政治人物之不負責任爆料,本文以台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上易字第 1100 號判決為例,說明目前誹謗實務上判斷的標準。
目  次: 壹、台灣政論節目爆料
貳、合理查證義務
一、釋字第 509 號解釋
二、美國真正惡意原則
三、合理查證義務
參、輕率疏忽不在意真實
一、輕率疏忽不在意真實
二、1967 年 Curtis Publishing Co. v. Butts 案
三、1989 年 Harte-Hanks Communications v. Connaughton 案
肆、台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上易字第 1100 號判決
一、事實
二、法院判決
三、評析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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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智傑,政論節目中道聽途說的名嘴爆料-評台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上易字第 1100 號判決,台灣法學雜誌,第 267 期,51-61 頁,2015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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