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不當得利;遲延利息;侵權行為;債之保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中文摘要: |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1785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1876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1919 號民事判決具有重要意義,特別值得提出來說明如下: 一、共同繼承人中之一人,以自己財產支付因遺產所生之遺產稅及相關費用後,欲向其他共同繼承人請求返還其各自應分擔額及因而衍生之利息或遲延利息,其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是否為連帶債務人間內部分擔求償關係?二、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股東會作成普通決議時,是否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三、夫妻兩願離婚,於離婚協議書上約定財產之歸屬,夫妻財產各一半。於此情形,夫妻一方之債權人是否得代位行使夫妻一方對他方依據此一約定所得行使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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