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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Michigan v. Mosley(一)-「不自證己罪原則」不排除犯罪嫌疑人自願配合警方偵訊不同刑案時所為之入罪陳述作為證據的經典案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利芝
出版日期: 2015.03.01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267 期/143-149 頁
頁  數: 7 點閱次數: 1031
下載點數: 28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林利芝
關 鍵 詞: 聽證會終生監禁入罪陳述移審令
中文摘要: 此篇英文原文是摘錄自美國最高法院判決 Michigan v. Mosley, 423 U.S. 96; 96 S. Ct. 321(1975).法院在判定警方偵訊時犯罪嫌疑人所為之口供是否可採納為證據,是根據執法人員是否遵循規定的程序進行偵訊。如果執法人員沒有遵循規定的程序進行偵訊,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得採納為證據。
目  次: I.原文
II.法學英文生字
III.原文翻譯
IV.生字測驗
V.翻譯練習
VI.生字測驗解答
VII.翻譯練習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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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利芝,Michigan v. Mosley(一)-「不自證己罪原則」不排除犯罪嫌疑人自願配合警方偵訊不同刑案時所為之入罪陳述作為證據的經典案例,台灣法學雜誌,第 267 期,143-149 頁,2015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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