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勞工退休基金;行政法人;行政組織;私法組織;勞工退休保障 |
中文摘要: |
有鑑於勞工退休基金之管理及運用之良窳,攸關全國數百萬名勞工之退休權益,必須確保基金之適正管理及運用,同時兼顧安全性與收益性,以為勞工謀取最大利益。我國於 2004 年 6 月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並於 2005 年 7 月起推行新制勞工退休金制度,依該條例規定,匯集雇主按月提繳退休金至勞工個人專戶所成立之新制退休基金,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成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負責其審議、監督及考核等事項;其行政組織之選擇,應以何者?主要有行政法人與行政組織兩者之爭論。 2007 年 3 月立法院通過「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組織法」,最終以三級行政機關為其定位。然勞工退休基金之營運執行,特重基金之安全性與收益性,此二因素應為決定組織型態之考量依據,現行制度應有檢討的必要性。職是之故,本文乃就行政組織型態選擇進行分析,並比較立法過程中的各個版本草案,希冀建構我國財政投融資理論中,組織選擇的判別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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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組織型態之選擇分析 參、勞工退休金監理會的立法變革:內部單位到行政機關 肆、另一個選項:行政法人?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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