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大法官;人民聲請釋憲;審查標準;審查基準;審查密度 |
中文摘要: |
大法官對憲法案件為審查,當然要以「整部憲法」作為審查規定的基準,從而當大法官面對一個法令違憲的案件,其居於一個客觀審查者的地位,不論當事人如何主張,均應窮盡所有可能作為審酌本案合憲性的相關憲法規定與原理原則而為思考評斷。本文將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6 條第 1 項關於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之規定,探討大法官案件審理的「審查基準」議題。
|
目 次: |
壹、爭點 貳、解析 一、問題的基礎及法理 二、本案「審查基準」的思考 參、結論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