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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刑事類實務導讀(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4231 號刑事判決等 14 則裁判之說明)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鈺雄
出版日期: 2015.04.01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269 期/145-152 頁
頁  數: 11 點閱次數: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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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鈺雄
關 鍵 詞: 事實變更默示合致事中共犯對向犯抽象性危險性騷擾性同意能力回扣
中文摘要: 本次收錄 14 則最高法院裁判要旨。其中,103 年度台上字第 4321 號判決重申行政公告走私項目之變更僅屬事實變更。103 年度台上字第 4467 號判決提及共同正犯默示成立意思合致之要求,103 年度台上字第 4429 號判決則是事中成立共同正犯之情形。103 年度台上字第 4470 號判決仍認被圖利之人不能與圖利人成立共同正犯。103年度台上字第4201號判決、103年度台上字第4427號判決及103年度台上字第4380號判決,皆與沒收有關。103 年度台上字第 4559 號判決乃犯罪挑唆/陷害教唆者自己成立的實體罪名。103 年度台上字第 4589 號判決認為肇事逃逸罪乃抽象危險犯。103 年度台上字第 4452 號判決乃實務常見的繼承與偽造文書問題。103 年度台上字第 4527 號判決、103 年度台上字第 4570 號判決皆與乘機性交罪有關。103 年度台上字第 4225 號判決指出栽種大麻之既未遂標準。最後,103 年度台上字第 4398 號判決乃違背職務及回扣之貪污罪問題。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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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鈺雄,刑事類實務導讀(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231號刑事判決等14則裁判之說明),台灣法學雜誌,第269期,145-152頁,2015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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