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事實變更;默示合致;事中共犯;對向犯;抽象性危險;性騷擾;性同意能力;回扣 |
中文摘要: |
本次收錄 14 則最高法院裁判要旨。其中,103 年度台上字第 4321 號判決重申行政公告走私項目之變更僅屬事實變更。103 年度台上字第 4467 號判決提及共同正犯默示成立意思合致之要求,103 年度台上字第 4429 號判決則是事中成立共同正犯之情形。103 年度台上字第 4470 號判決仍認被圖利之人不能與圖利人成立共同正犯。103年度台上字第4201號判決、103年度台上字第4427號判決及103年度台上字第4380號判決,皆與沒收有關。103 年度台上字第 4559 號判決乃犯罪挑唆/陷害教唆者自己成立的實體罪名。103 年度台上字第 4589 號判決認為肇事逃逸罪乃抽象危險犯。103 年度台上字第 4452 號判決乃實務常見的繼承與偽造文書問題。103 年度台上字第 4527 號判決、103 年度台上字第 4570 號判決皆與乘機性交罪有關。103 年度台上字第 4225 號判決指出栽種大麻之既未遂標準。最後,103 年度台上字第 4398 號判決乃違背職務及回扣之貪污罪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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