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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美國商標核准註冊後撤銷之研究-以包含「地名」之商標為例
編著譯者:
林利芝
出版日期:
2015.04.15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270 期
/27-38 頁
頁 數:
11
點閱次數:
1396
下載點數:
44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林利芝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商標撤銷
;
主要為地名之描述性商標
;
主要為地名之欺騙性錯誤描述商標
;
地名之欺騙性不實陳述商標
;
任意性標識
;
外文等同原則
中文摘要:
企業在選擇和設計銷售商品之商標時,常因商業行銷手法或商品與產地之地緣關係,而在商標中包含商品生產製造的國家、地區或城市的地名。美國和其他英美法系國家,包括英國、加拿大和澳洲,可透過商業使用商標或是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商標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而透過商標之註冊取得的權利,可及於商標之註冊所涵蓋的整個國家或地理區域。美國對於商標註冊之申請,採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制度。依照美國聯邦商標法,包含「地名」之商標究竟可否核准註冊,取決於其是屬於對商標所標示之地名的「正確描述」、「錯誤描述」,抑或是「欺騙不實陳述」。然而為避免包含「地名」之商標有致使消費者誤認誤信商品產地之虞,受損害或可能受損害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依循商標撒銷程序請求美國專利商標局撤銷之。本文介紹美國聯邦商標法對於商標核准註冊後撤銷之相關規定,並且以包含「地名」之商標為討論重心,選定 2005 年美國法院對包含「地名」之商標撤銷訴訟判決 Daesang Corporation v. Rhee Bros., Inc. 案(韓國辣椒醬商標爭議案)作為基礎,淺談現今美國對包含「地名」之商標所引發之商標爭議。
英文關鍵詞:
trademark cancellation
;
primarily geographically descriptive mark
;
primarily geographically deceptively misdescriptive mark
;
geographically deceptive mark
;
arbitrary mark
;
Doctrine of Foreign Equivalents
目 次:
壹、前言
貳、美國聯邦商標法之相關規定與實務判決
一、商標撤銷程序之概述
二、市場上常見之包含「地名」的商標態樣
三、外文等同原則-以 Daesang Corporation v. Rhee Bros., Inc.案為例
參、結論
相關法條:
行政訴訟法 第 4 條 (103.06.18 版)
商標法 第 29、30、31、106 條 (100.06.29 版)
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 31 條 (101.06.29 版)
相關判解:
最高行政法院 92 年 12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度判字第 526 號 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度判字第 47 號 判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02 年度行商更(一)字第 4 號 判決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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