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消費者;集體求償;舉證責任;損害額度 |
中文摘要: |
本文認為,我國現制所採著重消費者個別利益集體求償的模式,如未在舉證責任上設計更具彈性方式,似難避免重複出現類似的舉證困難問題。未來除加強運用民訴法第二二二條第二項規定以外,根本解決之道,似得在立法上參酌特別法的設計,採行擬制計算損害數額的規定,例如商標法第七一條 、著作權法第八八條等,以減緩損害額度計算不易的窘境。
|
目 次: |
壹、關於案例重要性部分 貳、關於團體訴訟制度部分 參、關於爭點壹部分 肆、關於爭點貳部分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