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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預約之認定與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範圍-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八一號民事判決評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誠二
出版日期: 2015.05.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35 期/5-14 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4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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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誠二
關 鍵 詞: 損害賠償預約不履行債權契約意向書備忘錄
中文摘要: 預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訂立本約之義務,負債務不履行責任者,他方得依債務不履行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賠償範圍包括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其依預約可得預期訂立本約而獲履行之利益,依民法第 216 條規定,視為所失利益;惟當事人於本約訂立前,原不得逕依預定之本約內容請求履行,他方就此既尚不負給付義務,其預為給付之準備,縱有損失,亦不能認係因預約不履行所受之損害。
目  次: 本案事實
壹、被上訴人主張
貳、上訴人抗辯
參、歷審判決
一、本件第一審法院
(一)兩造所訂「購買意向書」之法律性質
(二)預約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範圍
二、本件第二審法院(原審法院)
(一)兩造所訂「購買意向書」之法律性質
(二)預約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範圍
爭點
判決理由
評析
壹、預約與本約
貳、預約與意向書或備忘錄
參、違反預約之效力
一、請求繼續訂立本約
二、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一)訂立預約之締約或準備履約費用
(二)因預期訂立本約所生之締約或準備履約費用
(三)因履行本約所生之預期利益
肆、本判決之評釋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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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誠二,預約之認定與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範圍-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八一號民事判決評釋,月旦裁判時報,第35期,5-14頁,2015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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