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損害賠償;預約不履行;債權契約;意向書;備忘錄 |
中文摘要: |
預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訂立本約之義務,負債務不履行責任者,他方得依債務不履行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賠償範圍包括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其依預約可得預期訂立本約而獲履行之利益,依民法第 216 條規定,視為所失利益;惟當事人於本約訂立前,原不得逕依預定之本約內容請求履行,他方就此既尚不負給付義務,其預為給付之準備,縱有損失,亦不能認係因預約不履行所受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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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本案事實 壹、被上訴人主張 貳、上訴人抗辯 參、歷審判決 一、本件第一審法院 (一)兩造所訂「購買意向書」之法律性質 (二)預約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範圍 二、本件第二審法院(原審法院) (一)兩造所訂「購買意向書」之法律性質 (二)預約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範圍 爭點 判決理由 評析 壹、預約與本約 貳、預約與意向書或備忘錄 參、違反預約之效力 一、請求繼續訂立本約 二、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一)訂立預約之締約或準備履約費用 (二)因預期訂立本約所生之締約或準備履約費用 (三)因履行本約所生之預期利益 肆、本判決之評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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