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胎兒認領;同意性交;確認親子關係;血緣關係;收養 |
中文摘要: |
胎兒可否為認領之對象?胎兒可否適用經生父撫育而視為認領之規定?對於胎兒生母之法律地位如何?可否拒絕或否認生父之認領?胎兒出生後即被生母出養,該收養之效力如何?應如何衡量未成年子女、生父、養父母之利益?
|
目 次: |
【本案事實】 壹、男女雙方同意性交後生育兒女 貳、女方告知男方懷有其胎兒並要求陪同產檢後女方斷絕與男方連絡 參、男方於該子女被出養後提出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訟 【爭點】 【判決理由】 壹、地方法院之判決理由 貳、高等法院之判決理由 【評析】 壹、胎兒可否為認領之對象?胎兒可否適用經生父撫育而視為認領之規定? 貳、胎兒生母之法律地位如何?可否拒絕或否認生父之認領? 參、胎兒出生後即被生母出養時,該收養契約之效力如何?關於未成年子女、生父、養父母之利益應如何衡量? 【結論】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