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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追繳不法利得作為主要行政罰的法理基礎-以公平會處罰民間電廠業者為例
編著譯者:
李惠宗
出版日期:
2015.07
刊登出處:
台灣/
法令月刊
/
第 66 卷 第 7 期
/1-31 頁
頁 數:
30
點閱次數:
960
下載點數:
120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李惠宗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不法利得
;
總額原則
;
淨額原則
;
任何人不得因自己不法行為而獲益
;
水平的聯合行為
中文摘要:
追繳不法利得係屬基於「任何人不得因自己不法行為而獲益」的法理的落實,法制上建制以追繳不法利得作為主要的行政罰的手段,亦屬符合法理。因為財產之保護,須以財產的取得具有正當性為前提。法律制度上不應該容忍取得財產上之利益係以犧牲一般公共利益為代價。有關實際不法利得之計算,本文認為屬於行政罰類型的第 18 條第 2 項的追繳,應採「總額原則」,至於第 20 條的「公法上不當得利」類型,應採「淨額原則」。
本文認為九家民營電廠聯合拒絕降價非屬「水平的聯合行為」。由於裁罰不法利得係屬「適法性」問題,必須針對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始有處罰之權限。就此,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新近的判決值得贊同。公平會雖然極盡其專業之能事戮力奉公,希望穩定物價而符合長官要求,也回應民意的需求。故法律構成要件來看,其裁處民營電廠不法利得,可能屬於「不合法,但適當」的模式,亦即表現出政府有「致力」於民生供電價格的穩定,但法律上可能站不住腳。
目 次:
壹、問題的提出
一、公平交易委員會的努力
二、訴願流程
貳、法律問題的層次
參、公共事務上的適法性與適當性
一、事務處理的基本模式
二、公共事務首先要求合法
三、行政裁量的適當性
肆、不法利得的追繳的基礎理論
一、不法利得追繳之法理
二、追繳不法利得的立法設計
三、不法利得的類型
伍、追繳不法利得要件與法律保留原則
一、追繳不法利得的規範模式
二、追繳不法利得應作為裁罰主要手段
三、公平會裁罰辦法得否作為追繳不法利得之依據
四、追繳不法利得措施本質問題
陸、不法利得的計算方式
一、總額說與淨額說
二、推定容許說與數額實算說
三、實務操作的檢討
柒、結論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7、131、159 條 (102.05.22 版)
公平交易法 第 1、10、14、41 條 (104.06.24 版)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49-1、49-2 條 (104.02.04 版)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22 條 (101.12.19 版)
行政罰法 第 1、18、20 條 (100.11.23 版)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 第 4 條 (101.03.12 版)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裁處不法利得稽查及裁處作業要點 第 9 條 (101.01.13 版)
環境影響評估監督及裁處不法利得作業要點 第 7 條 (101.03.12 版)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條及第十四條情節重大案件之裁處罰鍰計算辦法 第 4、5、6、7 條 (101.04.05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672 號
釋字第 703 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判字第 2175 號 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判字第 659 號 判決
相關函釋:
院臺訴字第 1020147226 號
院臺訴字第 103013409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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