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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僱用人受領遲延時點之認定-從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一九七九號民事裁定談起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徐婉寧
出版日期: 2015.04
刊登出處: 台灣/全國律師第 19 卷 第 4 期/4-14 頁
頁  數: 10 點閱次數: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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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徐婉寧
關 鍵 詞: 受領遲延勞務給付僱傭關係解僱報酬拒絕受領
中文摘要: 目前我國實務上關於受僱人未服勞務而欲請求報酬之相關判決中,絕大部分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或主張僱用人終止僱傭契約不合法的事件,一旦法院認定僱傭關係繼續存在,受僱人即可主張民法第 487 條之報酬請求權。則僱用人何時陷於受領遲延,因涉及受僱人報酬請求權發生之時點,影響到受僱人得請求報酬之期間長短,即為值得探究課題。本文擬針對法院認定僱用人終止僱傭契約無效時,僱用人何時陷於受領遲延之判斷進行分析整理,並藉此釐清目前關於僱用人受領遲延之要件,實務見解所採之立場。
目  次: 壹、前言
貳、僱用人受領遲延之要件
參、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一九七九號民事裁定
一、事實
二、裁定要旨
三、評析
肆、最近實務見解的動向
一、引用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一九七九號民事裁定之判決
二、未引用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一九七九號民事裁定之判決
伍、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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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婉寧,僱用人受領遲延時點之認定-從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一九七九號民事裁定談起,全國律師,第 19 卷 第 4 期,4-14 頁,2015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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