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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 8 條第 2 項後段「裁定」基準點之合憲性(一)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李家銘
出版日期: 2015.08.07
刊登出處: 台灣/法務通訊第 2760 期/3-6 頁
頁  數: 4 點閱次數: 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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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法務通訊雜誌社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人身自由正當法律程序施用毒品特別法
中文摘要: 我國目前對於單純施用毒品行為之規範有二,一為刑法第 262  條之吸用煙毒罪,另一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之施用毒品罪,探究其立法歷史背景,後者應屬前者之特別法,故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之規定「自應優先適用特別法」。
目  次: 壹、序言-問題提出
貳、憲法保障人身自由與法制
一、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
二、程序之保障-以「正當法律程序」為中心
三、憲法第 8 條第 2 項「二十四小時」意涵分析
(一)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第 2 項
(二)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4 項
(三)提審法第 2 條
(四)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 3 條
四、大法官釋字第 677 號解釋
五、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9 條
六、小結
參、問題意識-實務案例
一、案例背景
二、問題爭點
(以上刊載本期)
(以下待續)
三、爭點評析
(一)爭點一: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間之法律關係,屬續行性?或分別性?
(二)爭點二:「裁定」基準點是否須於觀察勒戒屆滿前為之?倘於觀察勒戒屆滿後,是否違憲法「依法定程序」之精神?
肆、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李家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 8 條第 2 項後段「裁定」基準點之合憲性(一),法務通訊,第 2760 期,3-6 頁,2015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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