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人身自由;正當法律程序;施用毒品;特別法 |
中文摘要: |
我國目前對於單純施用毒品行為之規範有二,一為刑法第 262 條之吸用煙毒罪,另一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之施用毒品罪,探究其立法歷史背景,後者應屬前者之特別法,故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之規定「自應優先適用特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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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序言-問題提出 貳、憲法保障人身自由與法制 一、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 二、程序之保障-以「正當法律程序」為中心 三、憲法第 8 條第 2 項「二十四小時」意涵分析 (一)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第 2 項 (二)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4 項 (三)提審法第 2 條 (四)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 3 條 四、大法官釋字第 677 號解釋 五、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9 條 六、小結 參、問題意識-實務案例 一、案例背景 二、問題爭點 (以上刊載本期) (以下待續) 三、爭點評析 (一)爭點一: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間之法律關係,屬續行性?或分別性? (二)爭點二:「裁定」基準點是否須於觀察勒戒屆滿前為之?倘於觀察勒戒屆滿後,是否違憲法「依法定程序」之精神? 肆、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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