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生命權;人性尊嚴;自決權;生命尊嚴;安樂死;緩和醫療;生前預囑;安寧照護;臨終醫療指示;比例原則;國家保護義務;禁止保護不足;基本權利放棄;基本權利競合;基本權利衝突 |
中文摘要: |
本論文所探討之問題,容將涉及生命、倫理、醫學、法學、神學、哲學、經濟學、社會學等諸多領域。惟作者限於所學,僅能從法學領域中憲法學之基本人權保障觀點出發探討之。 生命權為憲法保障之客體自不待言,但個人於生命瀕於終期之際,基於人性尊嚴之考量,本於自決權透過生前預囑、安寧照護或緩和醫療方式欲放棄生命,國家若不予規範,是否合憲。此涉及國家得否基於保護人民生命權之理由,經由立法而介入干預或制止,其中,衍生幾個問題:其一,以立法保護生命權限制自決權與人性尊嚴,是否逾越比例原則?其二,若以立法允許經由生前預囑或安寧照護放棄生命,是否會違反禁止保護不足原則?其三,以法律規範此種道德困境,緩和醫療可否為保障生命權原則之例外,而成為「第三條路」?本文提出淺見,藉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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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安樂死與生前預囑及安寧照護 一、安樂死之概念 二、生前預囑、安寧照護與安樂死 參、生命權之保障 一、生命權保障範圍之意涵 二、生命權保障範圍問題之舉例 三、生命權與人性尊嚴保障之優先順序 肆、自決權之保障 一、自決權屬人格自我型塑權之核心 二、人格自由發展權是人性尊嚴之首要價值 伍、依自決權放棄生命權之問題 一、基本權利放棄之理論概述 二、國家保護人民生命權之義務 三、立法形成自由之相關問題 陸、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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