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起訴當時所在地;自然關連性;電表;客觀不能行使;勘驗;就審能力;法醫學文獻;重複合併定執行刑;執行順序 |
中文摘要: |
本期收錄 9 則最高法院裁判要旨。其中,104 年度台上字第 646 號判決認為被告所在地含拘禁逮捕地之法院皆有土地管轄權。104 年度台上字第 593 號判決在證據關聯性脈絡,區別合法推論與非法之習性推論。104 年度台上字第 786 號判決認為電表是例行性文書。104 年度台上字第 541 號判決認為原審為依法傳喚證人即採納其檢察官前陳述,有為質問權保障,結論同義務法則。104 年度台上字第 773 號判決處理直接審理原則與勘驗證據方法。104 年度台上字第 719 號判決重申心神喪失之停止審判乃強制規定。104 年度台抗字第 172 號裁定闡釋再審新事證之新修法。104 年度台非字第 86 號判決乃定應執行刑違誤之非常上訴。最後,104 年度台抗字第 135 號裁定乃檢察官所定的刑之執行的順序問題,在某些個案中對被告權益影響重大,但最高法院採取低密度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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