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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刑事類實務導讀(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646 號刑事判決等 9 則裁判之說明)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鈺雄
出版日期: 2015.07.28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276 期/110-114 頁
頁  數: 7 點閱次數: 1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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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鈺雄
關 鍵 詞: 起訴當時所在地自然關連性電表客觀不能行使勘驗就審能力法醫學文獻重複合併定執行刑執行順序
中文摘要: 本期收錄 9 則最高法院裁判要旨。其中,104 年度台上字第 646 號判決認為被告所在地含拘禁逮捕地之法院皆有土地管轄權。104 年度台上字第 593 號判決在證據關聯性脈絡,區別合法推論與非法之習性推論。104 年度台上字第 786 號判決認為電表是例行性文書。104 年度台上字第 541 號判決認為原審為依法傳喚證人即採納其檢察官前陳述,有為質問權保障,結論同義務法則。104 年度台上字第 773 號判決處理直接審理原則與勘驗證據方法。104 年度台上字第 719 號判決重申心神喪失之停止審判乃強制規定。104 年度台抗字第 172 號裁定闡釋再審新事證之新修法。104 年度台非字第 86 號判決乃定應執行刑違誤之非常上訴。最後,104 年度台抗字第 135 號裁定乃檢察官所定的刑之執行的順序問題,在某些個案中對被告權益影響重大,但最高法院採取低密度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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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鈺雄,刑事類實務導讀(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646號刑事判決等9則裁判之說明),台灣法學雜誌,第276期,110-114頁,201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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