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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不自證己罪與行政法答覆義務-以瑞士金融市場監督的衝突與解決為例(上)
編著譯者:
Sabine Gless
;
王士帆
出版日期:
2015.09.11
刊登出處:
台灣/
司法周刊
/
第 1764 期
/3 頁
頁 數:
4
點閱次數:
830
下載點數:
1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王士帆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不自證己罪
;
刑事訴訟
;
緘默權
;
瑞士金融市場監督法
中文摘要:
本文將先介紹不自證己罪在刑事訴訟對於被告緘默權及其效果的重要內涵,並以瑞士金融市場監督法之改革背景為例,指出行政程序和刑事程序併行的衝突。最後,擬定未來立法論上的可能解決方案。對此,本文提出的準則是,為避免刑事程序形骸化,國家機關必須遵守資訊取得的法律關連性。
目 次:
壹、前言
貳、不自證己罪
參、金融市場法的挑戰
一、金融市場人員答覆義務
二、對金融市場人員的處罰威嚇
(以上刊載本期)
(以下待續)
三、小結
肆、行政程序與刑事程序併行的衝突
一、不自證己罪優先-歐洲人權法院裁判
二、行政法目的優先-J.B. v. Switzerland 案之前的瑞士裁判見解
三、衝突處境中的瑞士立法者
伍、解決模式
一、兩種極端模式之間的可能解決方案
二、證據使用禁止-實用且可靠?
陸、結論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6 條 (104.02.04 版)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81 條 (104.02.10 版)
相關判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3 年度易緝字第 47 號 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4 年度訴字第 12 號 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易字第 3137 號 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論不自證己罪原則-歐洲法整合趨勢及我國法發展之評析 ( A Study on the Principle of "Nemo Tenetur se Ipsum Accusare")
不自證己罪保護之客體
不自證己罪原則-在德國、法國及歐洲法的拿破崙遺產(Nemo Tenetur-Napoleon’s Heritage in Germany, France and European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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