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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健康保險復效觀察期間條款的效力-臺中地方法院一○二年度保險字第十四號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葉啟洲
出版日期: 2015.06.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36 期/25-35 頁
頁  數: 12 點閱次數: 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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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葉啟洲
關 鍵 詞: 健康保險觀察期間復效
中文摘要: 本文探討健康保險契約約定「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參加本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初次罹患並經診斷確定為下列約定疾病之一者」,其中關於「重大疾病需自保險契約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罹患並診斷確定者」之條款,是否無效。
目  次: 本案事實
壹、原告主張事實
貳、被告主張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評析
壹、健康保險承保危險之界定與釐清
一、「觀察期間」之目的與性質
二、監理規範上對於訂約時觀察期間的管制
三、訂約時觀察期間條款的效力審查
(一)保險法上的強行規定與公序良俗
(二)保險條款的內容控制
貳、復效時觀察期間的功能與效力
一、功能
二、監理規範上對於復效觀察期間的管制
三、復效時觀察期間條款的有效性審查
(一)保險法上的強制規定
(二)保險條款的內容控制
參、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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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啟洲,健康保險復效觀察期間條款的效力-臺中地方法院一○二年度保險字第十四號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 36 期,25-35 頁,2015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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