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
法學期刊
論著
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
升學考試
法學期刊.
社群分享
FaceBook
Line
分享網址
友善列印
論著名稱:
未得董事同意以 Line 通知董事會召集之效力
編著譯者:
江朝聖
出版日期:
2015.08.28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278 期
/123-128 頁
頁 數:
4
點閱次數:
1133
下載點數:
1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江朝聖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電子方式
;
默示同意
;
董事會召集程序
中文摘要:
公司法第 204 條第 2 項之「電子方式」應如何解釋?是否包括目前流行的即時通訊軟體 Line、WeChat?公司法第 204 條第 2 項之同意是否包括明示與默示同意?若公司:章程明訂「董事會召集通知得以電子方式為之」,是否可解釋董事已默示同意?若未得董事同意即以電子方式傳送董事會召集通知,是否為董事會召集程序違法?該瑕疵可否補正、治癒?
目 次:
一、公司法第 204 條第 2 項「電子方式」之解釋
二、相對人同意的方式
三、董事會召集程序瑕疵之治癒
相關法條:
公司法 第 172、204 條 (104.07.01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871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1401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75)法參字第 6320 號
經商字第 10002422930 號
經商字第 10102093130 號
相關論著:
董事會召集程序之瑕疵-評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臺上字第八七一號判決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