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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於專利舉發之行政訴訟,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查明引證文件所未揭露者是否為該領域之通常知識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初梅
出版日期: 2015.09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104 年 9 月號/6-7 頁
頁  數: 2 點閱次數: 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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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專利舉發職權調查專利權
中文摘要: 經過智慧局審查核准專利權並經公告之專利,嗣後可經由公眾審查程序確認其可專利性。若公眾中之任何人認為經公告之專利權範圍係與先前技術實質相同,或依據先前技術及專利申請當時之該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所能輕易完成者,可附具相關之先前技術證據向智慧局提起專利舉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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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初梅,於專利舉發之行政訴訟,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查明引證文件所未揭露者是否為該領域之通常知識,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104 年 9 月號,6-7 頁,2015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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