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日本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組織型態;公開公司;非公開公司 |
中文摘要: |
近年來日本公司法改變之速度遠高於臺灣,尤其於 2005 年 7 月日本公司法制從商法中獨立出來,洋洋灑灑數以千計的條文數,意味著已與我們原本熟知的舊法揮別,再加上 2014 年 6 月又有一次極大幅度之修正,新增「監查等委員會設置公司」之類型。而臺灣之大型公司及上市公司均為「股份有限公司」之組織型態,因此本文以下也將介紹日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法制來做研究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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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公開公司與非公開公司之機關 一、公開公司之機關 (一)大型公開公司 (二)中小型公開公司 二、非公開公司之機關 (一)大型非公開公司 (二)中小型非公開公司 參、非「董事會設置公司」 肆、「董事會設置公司」 一、「監察人設置公司」 二、「監察人會設置公司」 三、「監查等委員會設置公司」(「2015 年新法」新增) (一)「監查等委員會」之職權 (二)董事會之職權 四、「提名委員會等設置公司」 (一)董事會之職權 (二)「各委員會」之職權 (三)執行役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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