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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公有財產提供民間使用之法制框架及契約形式-以臺北市政府為例(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詹鎮榮
出版日期: 2015.09
刊登出處: 台灣/法令月刊第 66 卷 第 9 期/32-50 頁
頁  數: 17 點閱次數: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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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詹鎮榮
關 鍵 詞: 公有財產公產活化公私協力公產委外契約法律形式選擇自由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中文摘要: 我國各級地方政府之公有財產管理實務上,不乏以標租、設定地上權及委託經營等方式,將公有公用及非公用財產提供民間使用之例。其目的具有多元性,有為減輕政府履行公共任務所需人力及財政負擔者,亦有為活化公產之資源有效利用者。在現行法制下,地方公產提供民間使用涉及之法規眾多。在此等由中央及地方法規所交織而成的綿密法制框架下,地方政府於具體個案中通常係透過「契約」之法律形式,將其公有財產提供民間使用。從而,在公產法制上,乃呈現出「法律框架」及「使用契約」之雙層規範架構。本文從法制、學說,以及行政與司法實務角度出發,以臺北市為例,分析地方公產提供民間使用之類型,檢討對應之法規適用正確性問題,並且肯定在公產使用契約之領域,行政機關原則上享有契約形式之選擇自由。對此,法院應予尊重。

目  次: 壹、前言
貳、臺北市市有財產提供民間使用之理論及規範體系
一、公有財產提供民間使用作為公私協力行政
二、臺北市市有財產提供民間使用之種類
三、臺北市市有財產提供民間使用之規範框架
參、臺北市市有財產提供民間使用之契約形式選擇
一、自治法規及行政作業實務
二、法院裁判
三、公產提供民間使用之契約定性思考
肆、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詹鎮榮,公有財產提供民間使用之法制框架及契約形式-以臺北市政府為例(下),法令月刊,第66卷第9期,32-50頁,2015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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