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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賄賂罪「對價關係」要件之鬆動?(上)-評「前交通部長郭○琪臺北車站商場標租收賄案」歷審判決
編著譯者:
吳耀宗
出版日期:
2015.07.15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裁判時報
/
第 37 期
/37-51 頁
頁 數:
15
點閱次數:
1021
下載點數:
60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吳耀宗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賄賂罪
;
不違背職務賄賂罪
;
違背職務賄賂罪
;
對價關係
中文摘要:
本案所涉及的賄賂罪,通說將其稱為「不違背職務賄賂罪」,用來與「違背職務賄賂罪」作一區隔,我國刑法以及貪污治罪條例(下稱「貪污條例」)對此均有所規定,且其構成要件完全相同,差別僅是貪污條例之法定刑遠高於刑法,以致於刑法賄賂罪被架空而無適用之餘地;另貪污條例於民國一○○年六月又增訂刑法所沒有之「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因此,我國有關賄賂行為之刑罰規範現已同時涵括「違背職務」及「不違背職務」之受賄與行賄。
目 次:
壹、賄賂罪之概說
貳、「不違背職務」賄賂罪與「違背職務」賄賂罪之區分?
(以上刊載本期)
(以下待續)
參、具體的職務行為抑或抽象的職務行為?
肆、對價關係的內涵與認定
一、「客觀的」對價關係或「主觀的」對價關係?
二、嚴格的對價關係或寬鬆的對價關係?
三、本案對價關係之判斷
(一)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
(二)賄賂之種類、價額
(三)贈與之時間
(四)交付收受之行為方式
(五)職務行為之內容
(六)交付者與收受者雙方之認知
伍、結語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0、121、122、134 條 (103.06.18 版)
貪污治罪條例 第 4、5 條 (100.11.23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1817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4315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4887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1817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7078 號 刑事判決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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