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數罪併罰;不利益變更禁止;恤刑思想;類推適用 |
中文摘要: |
本文評釋之最高法院一○三年度第十四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基於補行數罪併罰之恤刑思想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法理,認為補行數罪併罰之結果不得逾越原確定裁判之執行刑總和,原確定裁判之併罰宣告刑對於補行數罪併罰有封鎖作用。然而補行數罪併罰之制度意義,在於解除先前確定裁判之併罰宣告刑的實質確定力,使行為人得以不受偶然之程序因素影響而適用數罪併罰規定,而不是在改善或惡化行為人的法律地位。依此,補行數罪併罰只要符合刑法第五一條的量刑界限,即符合數罪併罰之恤刑思想;雖然可能使被告獲致更重的刑事制裁,但是在原審尚未對全部犯罪數罪併罰時,原審判決之既判力並不保護被告免於此一不利後果,故上訴審法院判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補行數罪併罰,就算超出原確定裁判之執行刑總和,亦不牴觸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總之,刑訴法第三七○條第三項無法類推適用於原審未曾就全部犯罪數罪併罰的案件,此一最高法院決議的論證及結論均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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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補行數罪併罰概說 一、目的 二、要件及效果 三、程序 貳、補行數罪併罰之不利益變更禁止? 一、概念釐清 二、理論基礎一:數罪併罰之恤刑思想? 三、理論基礎二:刑事程序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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