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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賄賂罪「對價關係」要件之鬆動?(下)-評「前交通部長郭○琪臺北車站商場標租收賄案」歷審判決
編著譯者:
吳耀宗
出版日期:
2015.08.15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裁判時報
/
第 38 期
/36-47 頁
頁 數:
13
點閱次數:
1070
下載點數:
5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吳耀宗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賄賂罪
;
對價關係
;
職務行為
;
交付收受
中文摘要:
賄賂罪對價關係之認定,由於必須衡量的因素甚多,因此本來就頗為困難,再加上實務寬嚴不一致的標準,以致於許多案件,各級法院對於案件基本事實之認定並無歧異,可是有關對價關係之判斷,卻經常南轅北轍,嚴重影響司法之可預測性、戕害司法公信力!本案正是實務上經典案例之一。
目 次:
壹、賄賂罪之概說
貳、「不違背職務」賄賂罪與「違背職務」賄賂罪之區分?
(以下刊載本期)
參、具體的職務行為抑或抽象的職務行為?
肆、對價關係的內涵與認定
一、「客觀的」對價關係或「主觀的」對價關係?
二、嚴格的對價關係或寬鬆的對價關係?
三、本案對價關係之判斷
(一)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
(二)賄賂之種類、價額
(三)贈與之時間
(四)交付收受之行為方式
(五)職務行為之內容
(六)交付者與收受者雙方之認知
伍、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70 年台上字第 1186 號 刑事判例
最高法院 84 年台上字第 1 號 刑事判例
最高法院 70 年度台上字第 1186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70 年度台上字第 702 號 刑事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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