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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賄賂罪「對價關係」要件之鬆動?(下)-評「前交通部長郭○琪臺北車站商場標租收賄案」歷審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耀宗
出版日期: 2015.08.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38 期/36-47 頁
頁  數: 13 點閱次數: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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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吳耀宗
關 鍵 詞: 賄賂罪對價關係職務行為交付收受
中文摘要: 賄賂罪對價關係之認定,由於必須衡量的因素甚多,因此本來就頗為困難,再加上實務寬嚴不一致的標準,以致於許多案件,各級法院對於案件基本事實之認定並無歧異,可是有關對價關係之判斷,卻經常南轅北轍,嚴重影響司法之可預測性、戕害司法公信力!本案正是實務上經典案例之一。
目  次: 壹、賄賂罪之概說
貳、「不違背職務」賄賂罪與「違背職務」賄賂罪之區分?
(以下刊載本期)
參、具體的職務行為抑或抽象的職務行為?
肆、對價關係的內涵與認定
一、「客觀的」對價關係或「主觀的」對價關係?
二、嚴格的對價關係或寬鬆的對價關係?
三、本案對價關係之判斷
(一)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
(二)賄賂之種類、價額
(三)贈與之時間
(四)交付收受之行為方式
(五)職務行為之內容
(六)交付者與收受者雙方之認知
伍、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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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耀宗,賄賂罪「對價關係」要件之鬆動?(下)-評「前交通部長郭○琪臺北車站商場標租收賄案」歷審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 38 期,36-47 頁,2015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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