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必要共同正犯;集團式詐欺 |
中文摘要: |
刑法第 339 條之 4 對於部分詐欺的行為樣態加重其刑罰處罰,根據該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三人以上共同實行詐欺行為,即有加重處罰的適用可能。然而參與詐欺實行的人數如何可以成為加重處罰的理由,仍有進一步分析的必要。本文將討論刑法第 339 條之 4 規定之體系,並探討關於「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在具體案例事實的合理應用等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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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本案事實 壹、案例事實一 貳、案例事實二 爭點 判決理由 評析 壹、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的體系意義 貳、必要共同正犯的規範角色 參、三人以上犯詐欺罪的規範目的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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