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會面交往;親權;監護權 |
中文摘要: |
所謂會面交往,通常係指父母離婚或分居,甚至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之後,不能對該未成年子女行使親權之一方與該子女進行會面、通信或其他以 E-mail、電話、寄送照片、甚至作短暫的旅行等權利,俗稱探視權。我國民法在 1996 年前,未有明文承認會面權交往。1996 年修正親屬編有關離婚法時,在民法第 1055 條第 5 項增訂,離婚後父母對未成年子行使親權與會面交往之關係,本文將藉由實例題探討其相關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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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爭點 貳、問題解析 一、會面交往約定內容之範圍如何? 二、會面交往之行使,有無受裁判離婚有責性的影響? 三、子女對離婚後之父母一方,能否請求會面交往? 四、第三人能否請求會面交往他人之子女? 參、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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