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錯誤;物之性質錯誤;動機錯誤;意思表示撤銷 |
| 中文摘要: |
按民法第 88 條第 2 項,動機錯誤之表意人,一般情形不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屬於交易上重要之物之性質者,表意人得例外撤銷其意思表示,但其錯誤須非由表意人過失者為限。因此,本案案例爭點在於一、土地坡度超過 30%,是否屬於交易上重要之物之性質?二、被告身為出賣者,對土地坡度超過 30%依規定不得供建築使用是否有主動告知義務?還是買方有主動自行收集資訊與提問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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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爭點 貳、解析 一、交易上重要之物之性質 二、主動告知義務與契約重要相關資訊之自行收集義務 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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