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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損益相抵與職業災害勞工保險給付:以勞保給付年金化後之爭議問題為中心(Adjusting Workers Accident Insurance Benefits and Damages: Shall the Future Pension Benefits be Deducted from the Amount of Damages Awardable against the Employer?)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徐婉寧
出版日期: 2014.03
刊登出處: 台灣/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 43 卷 第 1 期/1-64 頁
頁  數: 39 點閱次數: 1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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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徐婉寧
關 鍵 詞: 損益相抵民法第 216 條之 1勞保條例勞保年金職業災害控除說非控除說勞基法第 59 條勞基法第 60 條
中文摘要: 我國勞工遭受職業災害時,除可申請職災補償外,於符合民法上的要件時,尚可請求雇主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惟我國勞基法或勞保條例,就職災勞保給付與雇主民法上的賠償責任間的抵充規定,並未加以規範。則此時,雇主可否依民法第216條之1,主張損益相抵,要求應自受災勞工請求之賠償金額,扣除其所受領之職災勞保給付,實不無疑義。再者,隨著勞保給付年金化的實施,因年金總額無法事先確定,則雇主欲主張損益相抵時,應如何計算扣除之金額亦有進一步探討的必要。
職災救濟制度與我國十分相近的日本,於勞保給付年金化甫施行之際,對於年金應否抵充民事賠償金額,學說及實務上有未來尚未給付之年金亦應予以扣除之「控除說」,與僅能就受災勞工實際上已受領之年金加以扣除之「非控除說」之爭。其後最高法院採取非控除說,日本並因此而立法,然學界對現行法仍多所批判。
本文擬檢討日本相關規定制定的歷程,及其間實務見解及學說議論的狀況,設法統整出雇主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與勞保職災年金給付間應如何抵充,就尚未受領的年金是否應予抵充及其抵充數額如何計算之法律問題進行詳實而完整的分析,冀能為我國未來解決此一問題,提供參考的方向。
英文關鍵詞: interests deducted from the amount of the compensation claimedthe Civil Code §216-1the Workers' Accident Insurance Lawworkers' accident insurance benefitsindustrial accidentsdeduction theorynon-deduction theorythe Labor Standards Act §59the Labor Standards Act §60
目  次: 壹、前言
一、本論文之問題核心
二、我國之問題狀況
貳、日本法上雇主民事賠償責任與勞保給付間調整規定制定的經緯及相關議論
一、日本法上之損益相抵法理
二、日本職災救濟制度之概論
三、1977 年最高法院判決前控除說與非控除說之對立
四、職災年金給付與雇主損害賠償抵充關係之最高法院判決:三共自動車事件
五、暫定的調整措置制定之經緯及其後的動向
六、小結
參、我國於現行法的框架下可能的對應
一、依現行兩階段的抵充方式處理
二、依民法第 216 條之 1 損益相抵之規定處理
肆、代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徐婉寧,損益相抵與職業災害勞工保險給付:以勞保給付年金化後之爭議問題為中心,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 43 卷 第 1 期,1-64 頁,2014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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