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民事責任;醫療賠償責任;替代療法;告知說明義務 |
中文摘要: |
當事人主張醫院應依民法第 188 條負侵權行為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醫師對病人說明義務之範圍如何?專業裁量與說明義務之關係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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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前言 案例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評析 壹、未來醫療意外風險之承擔者(責任主體),從醫事人員逐漸轉移到醫療機構 貳、應區分醫療機構之侵權上說明義務與契約上說明義務 參、醫療專業裁量與病人自主權說明義務關係 肆、假設性的病人同意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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