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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從臺南地院一○二年度醫字第一號判決看醫事民事責任之改變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侯英泠
出版日期: 2015.10.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40 期/31-39 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1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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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侯英泠
關 鍵 詞: 民事責任醫療賠償責任替代療法告知說明義務
中文摘要: 當事人主張醫院應依民法第 188 條負侵權行為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醫師對病人說明義務之範圍如何?專業裁量與說明義務之關係如何?
目  次: 前言
案例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評析
壹、未來醫療意外風險之承擔者(責任主體),從醫事人員逐漸轉移到醫療機構
貳、應區分醫療機構之侵權上說明義務與契約上說明義務
參、醫療專業裁量與病人自主權說明義務關係
肆、假設性的病人同意
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侯英泠,從臺南地院一○二年度醫字第一號判決看醫事民事責任之改變,月旦裁判時報,第40期,31-39頁,201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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