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 社群分享
論著名稱:
基本權主體與釋憲聲請權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錫堯
出版日期: 1984.10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叢刊第 29 卷 第 4 期/75-90 頁
頁  數: 16 點閱次數: 699
下載點數: 64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林錫堯
關 鍵 詞: 憲法訴願憲法裁判基本權釋憲制度普通訴訟案件人權
中文摘要: 西德及奧國設有憲法訴願制度,納為憲法裁判之一種訴訟型態,其聯邦憲法法院或憲法法院處理憲法訴願之方式,亦如同其他法院處理普通訴訟案件一般,嚴守特定之程序,這些程序,或出自法律明文規定,或自其裁判歸納出準則,至今已成定型化。至於提起憲法訴願之訴訟要件,實務上亦已有準則可循。唯有基本權主體,始享有基本權能力,其基本權始有被侵害並得在特定制度下,透過司法機關主張及貫徹其基本權之可能。就現行制度而論,享有基本權能力者,始成為人民聲請釋憲制度所保障之對象。因此,何人得享有基本權能力因此,必須先予確定。此乃憲法上之問題。

目  次: 壹、前言
貳、基本權主體
一、基本權能力
二、基本權主張能力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林錫堯,基本權主體與釋憲聲請權人,法學叢刊,第 29 卷 第 4 期,75-90 頁,1984年10月。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