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裁量基準;裁量瑕疵;裁量怠惰;裁量基準拘束力之界限;違法之裁量基準 |
中文摘要: |
本文主要在於探討,行政機關制定「裁量基準」相關的法律問題。包含:裁量基準制定的正當性、制定裁量基準時應注意的事項、以及其拘束力的界限。 不論裁量基準的法律性質是行政規則或法規命令,其皆不應被一成不變的奉行。針對情況較為特殊的個案,若適用裁量基準所導出的法律效果顯不合理,執法者應於附具理由後,作出偏離裁量基準、但卻真正合乎母法授權裁量本意之決定。 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度 3 月份第 2 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指出,設若具體案件中當事人僅係出於過失而違法,其情節較諸故意行為應受責難之程度低,應由執法者在裁處時具體衡酌個案之情況,評估是否酌減其罰鍰。若最終仍決定裁處最高額之罰鍰,應將衡酌理由載明於行政處分書。若未說明理由即逕為最高額之裁罰,即使原處分係引據「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亦可認為執法者未行使裁量權,構成裁量怠惰之違法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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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序說-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度 3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引起的討論 貳、行政裁量權之行使 一、裁量時應衡酌之事由:以裁處罰鍰為例 二、裁量基準之訂定 參、行政裁量權之界限:裁量決定之審查 一、裁量瑕疵 二、違法之裁量基準 肆、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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