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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裁量基準與裁量瑕疵-兼評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度 3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三欽
出版日期: 2016.01
刊登出處: 台灣/法令月刊第 67 卷 第 1 期/28-42 頁
頁  數: 14 點閱次數: 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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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三欽
關 鍵 詞: 裁量基準裁量瑕疵裁量怠惰裁量基準拘束力之界限違法之裁量基準
中文摘要: 本文主要在於探討,行政機關制定「裁量基準」相關的法律問題。包含:裁量基準制定的正當性、制定裁量基準時應注意的事項、以及其拘束力的界限。
不論裁量基準的法律性質是行政規則或法規命令,其皆不應被一成不變的奉行。針對情況較為特殊的個案,若適用裁量基準所導出的法律效果顯不合理,執法者應於附具理由後,作出偏離裁量基準、但卻真正合乎母法授權裁量本意之決定。
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度 3 月份第 2 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指出,設若具體案件中當事人僅係出於過失而違法,其情節較諸故意行為應受責難之程度低,應由執法者在裁處時具體衡酌個案之情況,評估是否酌減其罰鍰。若最終仍決定裁處最高額之罰鍰,應將衡酌理由載明於行政處分書。若未說明理由即逕為最高額之裁罰,即使原處分係引據「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亦可認為執法者未行使裁量權,構成裁量怠惰之違法瑕疵。
目  次: 壹、序說-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度 3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引起的討論
貳、行政裁量權之行使
一、裁量時應衡酌之事由:以裁處罰鍰為例
二、裁量基準之訂定
參、行政裁量權之界限:裁量決定之審查
一、裁量瑕疵
二、違法之裁量基準
肆、結語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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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三欽,裁量基準與裁量瑕疵-兼評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度 3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法令月刊,第 67 卷 第 1 期,28-42 頁,2016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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