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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刑事類實務導讀(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1312 號刑事判決等 9 則裁判之說明)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鈺雄王士帆
出版日期: 2015.09.14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279 期/154-16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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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王士帆
關 鍵 詞: 大陸地區救護車容許風險一部行為全部責任日常活動之助力特別構成要件國小家長會經費製造實際負責人追徵與抵償之區分
中文摘要: 本期收錄數則最高法院裁判要旨。其中,104 年度台上字第 1312 號判決就我國刑法地的效力範圍仍採取大中國領域說,認為於深圳、香港犯罪應直接適用我國領域犯罪之規定,因此無法凸顯真正問題:於境外偽造、變我國護照,依照我國刑法究竟應如何評價效力範圍問題。104 年度台上字第 1447 號判決乃救護車運送時與不讓道之計程車對撞,辯護意旨主要援引客觀歸責,可供參考。104 年度台上字第 1489 號判決認為於擄車勒贖集團接聽電話可成立共同正犯,104 年度台上字第 1559 號判決指出日常生活舉止亦可能是幫助行為。104 年度台上字第 1481 號判決強調必須「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之陳述,始構成偽證罪。104 年度台上字第 1487 號判決乃家長會會長侵占款項,爭點為應成立刑法第 336 條第 1 項公益侵占罪或第 2 項業務侵占罪。特別刑法方面,104 年度台上字第 1483 號判決闡釋「製造」重型槍砲或爆裂物罪之意義。104 年度台上字第 1381 號判決案例涉及釋字第 687 號解釋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及第 47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此則逃漏稅捐罪案例有「公司 v. 自然人」、「公司登記名義人 v. 實際負責人」的多重問題。104 年度台上字第 1500 號判決表示「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乃針對現行貨幣以外之其他財產與現行貨幣的兩種不同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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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鈺雄、王士帆,刑事類實務導讀(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1312 號刑事判決等 9 則裁判之說明),台灣法學雜誌,第 279 期,154-160 頁,2015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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