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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刑事類實務導讀(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1998 號刑事判決等 5 則裁判之說明)
編著譯者:
林鈺雄
;
王士帆
出版日期:
2015.10.28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282 期
/215-220 頁
頁 數:
12
點閱次數:
1361
下載點數:
48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林鈺雄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記憶誘導
;
共犯
;
嫌疑證人
;
鑑定人結文
;
意圖問題
;
職權調查
;
質問保障
;
勘驗在場
;
誤撤銷緩起訴
;
新證據
;
確實性
;
監獄之行刑
中文摘要:
本期收錄數則最高法院裁判要旨。其中,104 年度台上字第 1998 號判決闡釋不正訊問所稱之誘導的合法與違法界線。104 年度台上字第 1867 號判決指出應有補強證據之共犯自白,且認為警察詢問證人時因法無明文準用,故無庸對證人踐行告知義務。104 年度台上字第 1907 號判決指出證人與鑑定人不同,各有法定調查程序,故鑑定人之結文不得以證人結文取代之,如有違反,其在鑑定人具結程序上欠缺法定條件,自不生具結之效力,應認為無證據能力。104 年度台上字第 1916 號判決表示犯罪意圖或動機問題屬於不適宜測謊之情形,在客觀上因不具調查之必要性,故不在刑事訴訟法第 163 條的調查原則(澄清義務)之範圍內。104 年度台上字第 1931 號判決亦是調查原則問題,判決特別指出:非謂本院 101 年度第 2 次刑事庭會議關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但書所指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公平正義之維護』事項,依目的性限縮之解釋,應以利益被告之事項為限」之決議後,法院均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163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依職權調查證據。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8、16 條 (36.01.01 版)
刑事訴訟法 第 98、150、156、158-3、163、163-2、166、166-1、186、189、196-1、202、212、219、253-2、253-3、260、303、420、457、484 條 (104.02.04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101 年度第 2 次刑事庭會議(二)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1618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1867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1896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1907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1916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1931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1998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351 號 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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