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言論自由;不表意自由;強制揭露資訊 |
中文摘要: |
本文為了瞭解言論自由架構下,商業言論與不表意自由之處理方式,將以美國作為比較法對象。先說明在美國憲法案例中,商業言論與不表意自由(強迫言論)之審查。進而將針對強迫商業言論案例,進行分類,並說明不同類型下的不同審查標準。最後則回頭比較臺灣大法官解釋中關於商業言論與不表意自由相關案例,並作比較與分析。也對臺灣法院判決解釋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所謂的「重大影響股票價格資訊」之限縮解釋,略微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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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言論類型 一、非商業言論 二、商業言論 (一)界定 (二)審查標準 三、不表意自由(強迫言論) 參、強制揭露資訊與商業言論 一、合理關聯性審查 (一)強制說明服務內容 (二)強制說明服務性質 (三)小結 二、中度審查 (一)煙品包裝警示圖文 (二)強制揭露衝突礦產資訊 (三)強制揭露國外賄賂資訊 (四)小結 肆、比較台灣 一、商業言論案例 二、不表意自由案例 三、商業言論之不表意自由 四、重大影響股票價格消息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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