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合夥;合夥人;合夥財產;合夥債務;救濟 |
中文摘要: |
合夥為非法人圑體,合夥人始為合夥財產之權利主體。合夥事務,雖由執行業務之合夥人為之,但無損於合夥人為合夥之主體,且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所公同共有,而合夥人對於合夥債務尚須負無限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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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合夥人與合夥之主體性 一、合夥之主體為合夥人全體 二、出名營業人登記為獨資營業之商號,性質上仍可為合夥 貳、合夥人與合夥財產 一、合夥人公同共有合夥財產 二、合夥人對合夥財產得行使其權利及提起救濟 參、合夥人與合夥債務 一、合夥人之責任與通常之非法人團體不同 二、對合夥之執行名義效力及於合夥人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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