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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合夥之法律地位與救濟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鄭冠宇
出版日期: 2015.11.28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284 期/89-91 頁
頁  數: 3 點閱次數: 2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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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鄭冠宇
關 鍵 詞: 合夥合夥人合夥財產合夥債務救濟
中文摘要: 合夥為非法人圑體,合夥人始為合夥財產之權利主體。合夥事務,雖由執行業務之合夥人為之,但無損於合夥人為合夥之主體,且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所公同共有,而合夥人對於合夥債務尚須負無限清償責任。
目  次: 壹、合夥人與合夥之主體性
一、合夥之主體為合夥人全體
二、出名營業人登記為獨資營業之商號,性質上仍可為合夥
貳、合夥人與合夥財產
一、合夥人公同共有合夥財產
二、合夥人對合夥財產得行使其權利及提起救濟
參、合夥人與合夥債務
一、合夥人之責任與通常之非法人團體不同
二、對合夥之執行名義效力及於合夥人
肆、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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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冠宇,合夥之法律地位與救濟,台灣法學雜誌,第 284 期,89-91 頁,201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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