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合理訴訟期間;程序延宕;速審權 |
中文摘要: |
我國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並未於法律中限定案件辦理期限,而係由司法院本於司法行政權,以行政規則之方式,訂定規範以為約制,或基於行政法院組織法之授權,以法規命令之方式規範之。然而,上開處理方式最重要之問題似乎在於,該等規範似乎僅係內部管控之用,亦即,訴訟當事人並無相對應之權利可以主張法院之延宕。針對此一情形,外國法制,包括上開公約、外國法律及歐洲人權法院等,多已有相對應之規範模型可以參考,本文選材部分主要以申訴人對於德國政府所提申訴為主。期藉由此一議題之說明,經由對於外國法制進行相關瞭解,再就其規範內容或操作模式對應至我國情形,希冀對於合理訴訟期間提出相關見解,俾有助於問題之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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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我國行政爭訟合理訴訟期間之說明 一、訴願程序部分 二、行政訴訟程序部分 參、我國民事程序合理訴訟期間之說明 一、概說 二、我國現行規範及處理方式與難題 三、我國民事程序延宕之具體對策 四、對於民事程序延宕所生賠償之思考 五、德國法及歐洲人權法院有關民事程序合理訴訟期間之相關說明 肆、我國刑事程序合理訴訟期間之說明 一、對於刑事訴訟無罪推定原則之挑戰? 二、被告是否具有「速審權」之權利? 三、有關起算時點及 8 年期間之問題 四、有關法院審酌是否減刑之因素 五、有關減輕其刑之法律效果 六、速審法第 7 條規定與其他規範之關係 伍、歐洲人權公約及歐洲人權法院相關裁判簡介 一、歐洲人權公約相關說明 二、歐洲人權法院相關裁判簡介 陸、我國法與歐洲人權公約及歐洲人權法院裁判之對照觀察 一、我國現行制度與歐洲人權公約及歐洲人權法院裁判之基本比較 二、建構我國訴訟制度合理訴訟期間之規範 柒、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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