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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廢棄物清理代為求償權之優先受償性分析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胡天賜
出版日期: 2016.02.05
刊登出處: 台灣/法務通訊第 2786 期/3-5 頁
頁  數: 3 點閱次數: 1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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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法務通訊雜誌社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廢棄物清理優先受償權非法棄置行政執行求償權
中文摘要: 現行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規定,最初係制訂於民國 88 年間,由立法委員所提之立法修正案,當時所持之修正理由主要有二,一為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二為明定逾期不清除、處理及費用收取之強制作為。由於此一法律規定相當簡要,故以下謹介紹美國類似之法制,以為瞭解我國此一法制之基礎。
目  次: 壹、我國立法緣由
貳、美國相關法制介紹
參、我國相關法律之應有解釋
肆、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胡天賜,廢棄物清理代為求償權之優先受償性分析,法務通訊,第 2786 期,3-5 頁,2016年0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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