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剩餘財產之分配;婚前財產;婚後財產;債務之補償 |
中文摘要: |
民法上之法定財產制,為落實夫妻間之剩餘財產分配之公平公正,必須將夫或妻之財產予以分離,尤其夫或妻之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之功能不同,後者應計入剩餘財產之分配,前者則否,二者應予嚴格釐清。夫妻共同生活非常密切,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間之債務,或夫妻各自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間之債務,相互間常常墊來墊去,是以在剩餘財產分配之前,該清償或該補償之債務,應確實為之。又法定財產制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定以來,是否一身專屬權,反反覆覆,改來改去,對法的安定性,有不良的影響。因現行法又改為一身專屬權,如因夫妻一方先死亡時,不再有剩餘財產之分配,而發生不公平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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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爭點 貳、問題解析 一、法定財產制上,夫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僅婚後財產加入剩餘財產之分配 二、夫或妻因各自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所負債務經清償,或因代繳者而有補償之必要者,應予以補償 三、夫妻離婚時,應履行剩餘財產之分配請求權,並計算夫或妻各自之財產 四、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具有一身專屬性 五、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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