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人工生殖;死後認領;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子女利益 |
中文摘要: |
於夫死亡後所實施之人工生殖,乃係改變自然之行為,此應不因人之意思而被實現。一出生不久,生父即因事故死亡,該子女因無法得到生父之照顧,對子女而言,實屬不幸,但此種情形,非可得預期。若於精子提供者死亡後,本於死者或其雙親傳宗接代、延續香火之要求,而藉由人工生殖之方法生下無父之子女,對子女而言,並無任何實益可言,只是徒增其無生父之不幸,明知不幸,卻故意為之,此種行為,實屬可議。雖然醫學技術可以實現,但人之慾望卻不可無限上綱,此種不符合子女利益之死後人工生殖,不應予以正當化。
|
目 次: |
壹、前言 貳、案例事實與判決理由 參、日本學者之見解 肆、臺灣觀點 伍、結論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