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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行政執行管收證明方法、時點及稅捐稽徵法第 6 條規範意義(二)-評析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聲管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黃國書
出版日期: 2016.03.25
刊登出處: 台灣/法務通訊第 2792 期/3-6 頁
頁  數: 4 點閱次數: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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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法務通訊雜誌社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行政執行管收自由證明稅捐稽徵法
中文摘要: 本文將探討管收制度證明方法以自由證明為已足,然自由證明程度意涵究為何?稅捐稽徵法第 6 條規定規範意涵何在?是否僅在規範稅捐債權與普通債權於強制執行分配時?而判斷有無能力履行而不履行之基準時點為何?以下將做敘述說明。
目  次: 一、裁定摘要
二、爭點
三、裁定評析
(一)證明程度
(以下刊載本期)
(二)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第 1 項規範意義
(三)履行能力判斷時點
四、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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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書,行政執行管收證明方法、時點及稅捐稽徵法第 6 條規範意義(二)-評析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聲管字第 5 號民事裁定,法務通訊,第 2792 期,3-6 頁,2016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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