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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行政執行管收證明方法、時點及稅捐稽徵法第 6 條規範意義(二)-評析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聲管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黃國書
出版日期:
2016.03.25
刊登出處:
台灣/
法務通訊
/
第 2792 期
/3-6 頁
頁 數:
4
點閱次數:
1059
下載點數:
1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法務通訊雜誌社
(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行政執行
;
管收
;
自由證明
;
稅捐稽徵法
中文摘要:
本文將探討管收制度證明方法以自由證明為已足,然自由證明程度意涵究為何?稅捐稽徵法第 6 條規定規範意涵何在?是否僅在規範稅捐債權與普通債權於強制執行分配時?而判斷有無能力履行而不履行之基準時點為何?以下將做敘述說明。
目 次:
一、裁定摘要
二、爭點
三、裁定評析
(一)證明程度
(以下刊載本期)
(二)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第 1 項規範意義
(三)履行能力判斷時點
四、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黃國書,行政執行管收證明方法、時點及稅捐稽徵法第 6 條規範意義(二)-評析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聲管字第 5 號民事裁定,法務通訊,第 2792 期,3-6 頁,2016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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