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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聘用人員遭解聘之救濟
編著譯者:
江嘉琪
出版日期:
2016.03.15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法學教室
/
第 162 期
/9-11 頁
頁 數:
3
點閱次數:
1662
下載點數:
1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江嘉琪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
聘用契約
;
解聘
;
復審
中文摘要: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2 條第 4 款之規定,該法亦準用於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因此聘用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法向保訓會提起復審。市政府對聘用人所為之解聘通知是否為行政處分?若非屬行政處分,應如何進行行政救濟,始為妥適?
目 次:
壹、爭點
貳、解析
一、解聘通知之性質
(一)聘用人員聘用契約之法律性質
(二)解聘通知之定性
二、不服解聘通知之救濟
三、保訓會之復審決定
參、結論
相關法條:
行政訴訟法 第 6 條 (103.06.18 版)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36 條 (104.06.17 版)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第 4 條 (61.02.03 版)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25、61、102 條 (104.12.2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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