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雇主;勞工;委任;僱傭;給付勞務;事業單位 |
中文摘要: |
本判決之作出,本文認為對我國當下勞動社會之發展具有以下兩種在法制度運用上之意義。其一、就甫經勞工團體多年以來持續強烈抗爭而終通過之勞基法第二八條修正而言,本判決之作出正好是在以下的階段:一方面立法機關進一步擴大了舊法有關積欠工資之申請墊償基金的墊償範圍(同條第二項),而另一方面司法機關(最高法院)也對於是否該當於此條文之適用所生之爭議事件提出相關判決見解,而以認定申請人於申請墊償時其有關「勞工」「雇主」身分要件的適用範圍。其二,就勞工身分之司法解釋上,除了傳統上有關僱用(勞動)契約與委任(或承攬)契約之間如何區別而生之爭議外,近年來我國社會對於是否該當於勞動法上「勞工」與「雇主」地位之勞資爭議事件更是層出不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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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本案事實 壹、原告主張事實 貳、被告抗辯 爭點 判決主要理由(摘錄) 評釋 壹、本案判決特徵 貳、法理解釋與法律適用關係 一、「勞工」之概念 二、雇主之概念 參、本案判決之法律適用評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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