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認領;非婚生子女;繼承權 |
中文摘要: |
民法第 1069 條規定非婚生子女受認領其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書則對於認領溯及效設有「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之限制。該限制於遺產繼承關係上應否加以限縮?應如何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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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壹、丙一就甲之遺產之繼承回復請求之訴(第一訴訟) 一、完全遵守第一○六九條但書文義之見解 二、首度對認領溯及效之限制有所限縮的實務見解 三、兩度更審見解間之反覆 貳、甲一、甲二就丁之遺產請求確認丙一繼承權不存在之訴(第二訴訟) 一、遵守第一○六九條但書文義之見解 二、對認領溯及效之限制加以限縮之見解 評析 壹、實務見解之進展 一、各該判決之共通立場 二、第一訴訟-就範圍而為的限縮 三、第二訴訟一就時點而為的限縮 貳、與日本法之比較 一、關於主體—既得繼承權受影響之人 二、關於行為—分割或其他處分 參、代結論-未完之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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