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 社群分享
論著名稱:
海上件貨運送人就港區發生之貨損得否主張海商法法定抗辯權-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四二六號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饒瑞正
出版日期: 2015.12.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42 期/56-65 頁
頁  數: 10 點閱次數: 1323
下載點數: 40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饒瑞正
關 鍵 詞: 海上件貨運送人抗辯權
中文摘要: 本文將探討對於發生之貨損得否主張法定各式抗辯權?亦即運送人之強制責任期間是否因此而擴大至商港區域?得否主張法定各式抗辯權?
目  次: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評析
壹、海上件貨運送人強制責任期間
一、「海上運送部分」之釐清
二、「舷到舷規則」與「鉤到鉤規則」之採擇
貳、多式運送人責任法制
一、本法第七五條
二、國際規範
參、喜馬拉雅條款之擴大適用,是否一併擴大運送人強制責任期間?
一、喜馬拉雅案
二、國際公約之規範:喜馬拉雅條款的法制化與一體適用原則
三、喜馬拉雅條款於商港區域之適用
肆、結論
一、海上件貨運送人強制責任期間
二、喜馬拉雅條款跨大適用於商港區域,並未同時擴大運送人強制責任期間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饒瑞正,海上件貨運送人就港區發生之貨損得否主張海商法法定抗辯權-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四二六號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42期,56-65頁,2015年12月15日。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