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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代理之要件-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勞上易字第六九號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蔡晶瑩
出版日期: 2015.12.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42 期/89-94 頁
頁  數: 6 點閱次數: 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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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蔡晶瑩
關 鍵 詞: 代理人使者代表代理權
中文摘要: 代理係指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向第三人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其效力直接歸屬於本人之制度。在意定代理,本人得藉由代理人擴張個人活動之領域,在法定代理,則具有補充行為能力欠缺或不足之功能。
目  次: 壹、須有代理人
一、代理人之資格
二、代理人與使者、代表之區辨
貳、代理人須有代理權,並於代理權限內為法律行為
參、代理人以本人名義為代理行為——顯名主義與隱名代理
肆、代理本人為法律行為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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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晶瑩,代理之要件-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勞上易字第六九號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 42 期,89-94 頁,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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