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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代理之要件-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勞上易字第六九號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蔡晶瑩
出版日期:
2015.12.15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裁判時報
/
第 42 期
/89-94 頁
頁 數:
6
點閱次數:
835
下載點數:
24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蔡晶瑩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代理人
;
使者
;
代表
;
代理權
中文摘要:
代理係指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向第三人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其效力直接歸屬於本人之制度。在意定代理,本人得藉由代理人擴張個人活動之領域,在法定代理,則具有補充行為能力欠缺或不足之功能。
目 次:
壹、須有代理人
一、代理人之資格
二、代理人與使者、代表之區辨
貳、代理人須有代理權,並於代理權限內為法律行為
參、代理人以本人名義為代理行為——顯名主義與隱名代理
肆、代理本人為法律行為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蔡晶瑩,代理之要件-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勞上易字第六九號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 42 期,89-94 頁,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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