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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父死後確認親子關係訴訟及重婚配偶於繼承權回復訴訟之當事人適格-評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一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一○二年度家上更(一)字第六號民事裁定
編著譯者:
鄧學仁
出版日期:
2016.02.15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裁判時報
/
第 44 期
/31-37 頁
頁 數:
7
點閱次數:
1420
下載點數:
28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鄧學仁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死後認領
;
親子關係存否之訴
;
重婚
;
繼承權回復
;
當事人適格
中文摘要:
本文以下將探討生父死後確認親子關係事件之當事人適格?而當事人與認領人及與生父之親子關係要如何來認定?重婚之效力與重婚配偶之當事人適格如何?
目 次:
本案事實
壹、原告之主張
貳、被告之抗辯
參、原告另行提起回復繼承權之訴訟
肆、被告主張原告之訴當事人不適格
爭點
判決理由
壹、對於原告親子關係之認定
一、無效身分行為之轉換
二、親子共同生活事實之尊重
三、自幼撫育收養關係之成立
四、原審事實認定之疏漏
貳、關於重婚配偶之當事人適格
一、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一號判決理由
二、臺灣高等法院一○二年度家上更(一)字第六號民事裁定理由
評析
壹、生父死後確認親子關係事件之當事人適格
貳、原告與認領人及原告舆生父之親子關係如何認定?
參、重婚之效力與重婚配偶之當事人適格
結論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12、1067、1079 條 (104.06.10 版)
家事事件法 第 39、41、50 條 (104.12.30 版)
相關判解:
院字第 2332 號
院解字第 3120 號
最高法院 86 年台上字第 1908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2301 號 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家上字第 168 號 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度親字第 183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王永慶「四房」之生父死亡後認領案-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親字第一八三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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