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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用槍過當?-評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九○一號、臺灣高等法院一○四年度上訴字第七八七號、桃園地方法院一○三年度矚訴字第一九號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柯耀程
出版日期: 2016.03.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45 期/33-39 頁
頁  數: 7 點閱次數: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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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柯耀程
關 鍵 詞: 警械使用正當防衛比例原則
中文摘要: 執行勤務的警員發現通緝犯打算逮捕,但遇受逮捕之人有抗拒之行為,欲強行開車逃離,警員對空鳴槍並喝令停車,所為之制止無效之後,乃開槍對通緝犯射擊而造成通緝犯死亡。對此情形警員是否有業務過失致死之罪刑?
目  次: 案例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評析
壹、正當事由的界限
貳、比例原則的判定
參、解析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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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耀程,用槍過當?-評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九○一號、臺灣高等法院一○四年度上訴字第七八七號、桃園地方法院一○三年度矚訴字第一九號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45期,33-39頁,2016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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