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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再論第二審抵銷抗辯提出之容許性-評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簡上字第 29 號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劉明生
出版日期: 2016.04.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46 期/27-34 頁
頁  數: 8 點閱次數: 2184
下載點數: 32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劉明生
關 鍵 詞: 第二審抵銷抗辯顯失公平有助於事件之解決
中文摘要: 對於訴訟中被告可否於第二審之準備程序中提出抵銷抗辯?
目  次: 本案事實
法院判決
壹、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簡上字第 520 號判決之見解
貳、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簡上字第 29 號判決之見解
爭點
評析
壹、我國第二審抵銷抗辯提出之容許性
一、簡易訴訟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第 1 項之規定
二、第一次抵銷抗辯之提出-獨立防禦方法之提出
三、法院闡明義務之否定
四、「不容許提出顯失公平」於判斷時所考量之因素
貳、德國第二審抵銷抗辯提出之容許性
參、本件抵銷抗辯提出容許性判斷時可考量之因素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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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明生,再論第二審抵銷抗辯提出之容許性-評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簡上字第 29 號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 46 期,27-34 頁,2016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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