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第二審;抵銷抗辯;顯失公平;有助於事件之解決 |
中文摘要: |
對於訴訟中被告可否於第二審之準備程序中提出抵銷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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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本案事實 法院判決 壹、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簡上字第 520 號判決之見解 貳、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簡上字第 29 號判決之見解 爭點 評析 壹、我國第二審抵銷抗辯提出之容許性 一、簡易訴訟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第 1 項之規定 二、第一次抵銷抗辯之提出-獨立防禦方法之提出 三、法院闡明義務之否定 四、「不容許提出顯失公平」於判斷時所考量之因素 貳、德國第二審抵銷抗辯提出之容許性 參、本件抵銷抗辯提出容許性判斷時可考量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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